1、依據《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申請人在登記申請批準之前,可以隨時請求撤回申請。
2、撤回申請的范圍是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合同登記申請及變更/補充登記申請。
3、撤回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的申請人應當是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人、合同登記申請人或變更/補充登記申請人。
1. 企業成立三年以上,擁有穩定的團隊,具有一定的客戶資源。
2. 企業信譽良好。
3. 服從本網制定的服務標準。
1、軟件著作權登記人或合同登記人可以對已登記的事項做變更或者補充登記。
2、允許變更的事項:軟件名稱(包括全稱、簡稱和版本號);申請人可以申請軟件版本號的變更,但僅限于版本號前加“V”或去掉“V”的變更;著作權人的姓名或名稱。
3、允許補充的事項:首次發表日期;未發表的軟件登記后,在軟件發表之后,針對發表日期可以辦理補充登記。
4、不允許變更或補充的事項:軟件表達(功能的增加或修改)的變化;軟件權利發生轉移;開發完成日期、首次發表日期等事項的變更。
1、 簽訂協議
2、 支付款項
3、 完成項目、支付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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