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及全文: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 年國務院令第412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3、《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
4、《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
5、《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衛生安全評價規范》;
6、《生活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評價規范》;
7、《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范A.B.C》;
8、《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
9、《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
10、《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
1、供水設施、場地、水處理工藝流程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等國家法律法規衛生標準的要求;
2、水質檢驗符合衛生要求;
3、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取得有效的體檢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五病”患者均已調離原工作崗位;
4、有衛生管理機構(或組織)及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
5、衛生管理制度健全(包括崗位責任制度、清洗消毒制度、從業人員體檢培訓制度、水質檢測制度、索證制度等),有水污染應急預案;
6、集中式供水企業應具備水質檢測能力;
7、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單位新、改、擴建工程的選址和設計符合衛生要求。
1、《衛生許可證申請書》一式兩份;
2、凡新、改、擴建的項目須提供預防性衛生監督審查意見書和《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竣工驗收批準書》;
3、取得法定資格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一年內的水質檢測合格報告復印件;
4、衛生管理制度;
5、衛生管理機構;
6、生活飲用水污染應急預案;
7、供水基本情況調查表;
8、制水工藝流程相關資料(二次供水除外);
9、建設項目設計圖紙復印件及相關的文字說明(如:平面布局圖、設備布局圖、管網平面布局圖、管網系統圖等);
10、所有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衛生許可批件復印件;
11、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或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12、供管水人員體檢、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資料;
13、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資料。
1、窗口受理;
2、經辦人登記、初審;
3、組織執法人員現場評審;
4、提出審查建議;
5、制作證書或初審意見(或不予批準通知書);
6、經辦人整理資料報衛生與計生處處長簽字;
7、窗口發件。
1、受理:5個工作日;
2、行政審批:20個工作日(監測、檢驗所需時間不計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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