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規定》已經2004年12月16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務會議通過,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1、不少于3架購買或者租賃并且符合相關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2、負責企業全面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具備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管理能力,主管飛行、航空器維修和其他專業技術工作的負責人應當符合民用航空規章的相應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為中國籍公民;
3、具有符合民用航空規章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
4、不少于國務院規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5、具有運營所需要的基地機場和其他固定經營場所及設備;
6、民航總局規定的其他必要條件。
1、籌建申請報告;
2、投資人的資信能力證明;
3、投資各方簽訂的協議(合同)以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4、籌建負責人的任職批件、履歷表;
5、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6、民航總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1、受理;
2、審核;
3、審批。
20-4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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