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是指專門從事污染物處理、處置的社會化有償服務活動,或者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承擔他人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的有償服務活動。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獲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并按照資質證書的規定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未獲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的單位,不得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為生活污水、工業廢水、除塵脫硫脫硝、工業廢氣、工業固體廢物(不含危險廢物)、有機廢物、生活垃圾、自動連續監測等專業類別。
1、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2、具有規定數量、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以及運營現場管理人員和現場操作人員;
3、具有1年以上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實踐,且能夠保證設施正常運行;
4、具備與其運營活動相適應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類、分級條件規定的其他要求。
一、生活污水類
(1)甲級資質證書條件:
1、注冊資金300萬元以上;
2、具有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的經歷,承擔過1個處理水量10000噸/日以上工程的運營管理,或2個處理水量5000噸/日以上工程的運營管理,負責運營的設施正常運行一年以上,并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3、具有設施完備的固定化驗室(實驗室),至少配備能滿足監測需要的pH、SS、CODcr、BOD5,NH3-N、總N、總P、糞大腸桿菌等監測化驗設備。具有自動監測系統的管理能力。
(2)乙級資質證書條件:
1、注冊資金100萬元以上;
2、具有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的經歷,承擔過1個以上處理水量5000噸/日以上工程的運營管理,或2個以上處理水量1000噸/日以上工程的運營管理,負責運營的設施正常運行一年以上,并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3、 具有固定化驗室(實驗室),至少配備能滿足監測需要的pH、SS、CODcr、BOD5,NH3-N、總N、總P、糞大腸桿菌等監測化驗設備。
(3) 業務范圍:
1、持有甲級資質證書的單位,可在全國范圍內從事該專業類別任何規模的生活污水治理設施的運營業務;
2、持有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可在全國范圍內從事單個項目處理水量30000噸/日以下的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營業務;
(4) 說明:
1、本分級標準中的生活污水是指:從住宅小區、公共建筑物、賓館、醫院、企事業單位等處排出的人們日常生活中用過的水,包括城鎮污水及生活污水比例超過50%的生活和工業混合污水。
二、工業廢水類
(1)甲級資質證書條件:
1、 注冊資金100萬元以上;
2、具有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的經歷,承擔過1個處理水量3000噸/日或COD處理量3000克/日以上,或2個處理水量1000噸/日或COD處理量1000克/日以上工程的運營管理,負責運營的設施正常運行一年以上,并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3、具有固定化驗室(實驗室),配備能滿足監測需要的pH、SS、CODcr、BOD5、重金屬等監測化驗設備。具有自動監測系統的管理能力。
(2)乙級資質證書條件:
1、注冊資金50萬元以上;
2、具有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的經歷,承擔過1個處理水量500噸/日或COD處理量500克/日以上,或2個處理水量300噸/日或COD處理量100克/日以上工程的運營管理,負責運營的設施正常運行一年以上,并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3、 具有設施完備的固定化驗室(實驗室),配備能滿足監測需要的pH、SS、CODcr、BOD5、重金屬等監測化驗設備。
(3)業務范圍:
1、持有甲級資質證書的單位,可在全國范圍內從事該專業類別任何規模的工業廢水治理設施的運營業務;
2、持有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可在全國范圍內從事單個處理水量3000噸/日或COD處理量3000克/日以下工業廢水治理設施運營業務。
(4)說明:
1、本分級標準中的工業廢水是指在工業生產中產生的各類工業廢水及工業廢水比例超過50%的生活和工業混合污水。不包括工業循環水和冷卻水。
三、除塵、脫硫類
(1)甲級資質證書條件:
1、注冊資金300萬元以上;
2、 具有從事大型除塵、脫硫設施運營管理的經歷,負責過1套5萬KW以上發電機組的煙氣除塵、脫硫裝置,或3臺65蒸噸/小時以上的工業鍋爐煙氣除塵、脫硫裝置,或2套10萬立方米/小時以上的工業粉塵治理設施的運營,負責運營的設施正常運行一年以上,并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3、具有獨立監測能力,并配備能滿足監測需要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煙氣黑度及其它工藝特征污染物的采樣、監測化驗設備和固定化驗室。
(2)乙級資質證書條件:
1、注冊資金100萬元以上;
2、 具有從事除塵、脫硫設施運營管理的經歷,從事過兩臺20蒸噸/小時以上的工業鍋爐煙氣除塵、或除塵脫硫裝置,或兩套1萬立方米/小時的工業粉塵治理設施的運營,負責運營的設施正常運行一年以上,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3、配備固定化驗室,具有獨立監測能力,并配備能滿足排放標準需要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煙氣黑度及其它工藝特征污染物的采樣、監測化驗設備。
(3)業務范圍:
1、 持有甲級運營資質的單位,可在全國范圍內從事該專業類別任何規模的發電機組的煙氣除塵、脫硫裝置,工業鍋爐煙氣除塵或除塵脫硫裝置,工業粉塵治理設施的運營;
2、 持有乙級運營資質的單位,可在全國范圍內從事單臺65噸/小時以下的工業鍋爐煙氣除塵脫硫裝置,或單套20萬立方米/小時以下的工業粉塵治理設施的運營,不能從事發電機組的煙氣除塵、脫硫治理設施運營。
四、工業廢氣類
(1)甲級資質證書條件:
1、 注冊資金100萬元以上;
2、具有固定化驗室(實驗室),必須配備氣相色譜、紫外-可見分光光度計及相應特征污染物監測儀器,具有獨立監測能力;
3、具有從事大型有毒有害廢氣處理設施運營管理的經歷,獨立負責過2套處理風量1萬立方米/小時以上工業廢氣處理設施的運營管理,運營設施正常運行一年以上,并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2)乙級資質證書條件:
1、注冊資金50萬元以上;
2、具有設施完備的固定化驗室(實驗室),必須配備相應特征污染物監測儀器設備,具有獨立監測能力;
3、具有從事工業廢氣處理設施運營管理的經歷,獨立負責過2套處理風量2000立方米/小時以上或4套處理風量800立方米/小時以上的工業廢氣處理設施的運營管理,或5套以上飲食業油煙凈化設備的運營管理,運營設施正常運行一年以上,并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環境保護排放標準。
(3)業務范圍:
1、持有甲級資質證書的單位,可在全國范圍內從事該專業類別任何規模的工業廢氣包括有毒有害廢氣治理設施的運營業務;
2、持有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可在全國范圍內從事單套5萬立方米/小時以下的工業廢氣治理設備,包括飲食業油煙凈化設備,不包括有毒有害廢氣的運營業務。
(4) 說明:
1、本標準所稱工業廢氣是指生產工藝中產生的廢氣,不包括需經除塵、脫硫處理的廢氣;
2、本標準所指有毒有害廢氣是:含硫尾氣(二硫化碳、硫醇、硫醚、硫化氫、硫酸霧等)、含氟尾氣、含氨廢物、氮氧化物尾氣、含氯尾氣(氯、氯化氫、鹽酸霧)、金屬尾氣(含氧化物、鉛、汞、鈹及其它)、其它有危害性的廢氣。
五、工業固體廢物類
(1)甲級資質證書條件:
1、注冊資金200萬元以上;
2、具有1套以上工業固體廢物處置設施運營管理經歷,并且具備工業固體廢物的收集、運輸、貯存、綜合利用和處置能力,年綜合處置工業固體廢物能力在1萬噸以上,或累計處置工業固體廢物達到2萬噸以上。負責運營的設施正常運行一年以上,未發生過重大責任事故。殘余物嚴格按國家規定進行安全處置,設施運營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廢水、廢氣和噪聲排放標準;
3、具有設施完備的固定化驗室(實驗室),具有重金屬和特征污染物的化驗設備和檢測能力。
(2)乙級資質證書條件:
1、注冊資金100萬元以上;
2、具有1套以上工業固體廢物處置設施運營管理經歷,具備相應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綜合利用和處置能力,年綜合處置工業固體廢棄物能力達到2千噸以上,或累計處置工業固體廢物達到5千噸以上。負責運營的設施正常運行一年以上,未發生過重大責任事故。殘余物嚴格按國家規定進行安全處置。設施運營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廢水、廢氣和噪聲排放標準;
3、具有設施完備的固定化驗室(實驗室),具有重金屬和特征污染物的化驗設備和檢測能力。
(3)業務范圍:
1、持有甲級資質證書的單位,可在全國范圍內從事該專業類別任何規模的工業固體廢物處理處置設施的運營業務;
2、持有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承擔處理量不超過1萬噸/年的工業固體廢物處理處置設施的運營業務。
(4)說明:
1、本標準規定的工業固體廢物是指在工業、交通等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不包括危險廢物。
六、生活垃圾類
(1)甲級資質證書條件:
1、注冊資金300萬元以上;
2、獨立承擔過2項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工程項目,垃圾衛生填埋項目處理規模應在500噸/日以上,垃圾焚燒項目處理規模應在200噸/日以上,其它處理方式處理規模在600噸/日以上,并已投入正常運行,運營設施達到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3、具有固定化驗室,有試驗化驗監測設備;垃圾衛生填埋處理工程項目,化驗室需配備粉碎機、沼氣、COD、BOD、N—NH3、SS、大腸桿菌等監測設備儀器;垃圾焚燒處理設施工程項目,化驗室需配備垃圾熱值、垃圾成份分析儀器、鹵化物、NOX重金屬等監測設備。其它處理方式應配備相應污染物監測設備。
(2)乙級資質證書條件:
1、注冊資金100萬元以上;
2、獨立承擔過2項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工程項目,垃圾衛生填埋項目處理規模應在200噸/日以上,其它處理方式處理規模在200噸/日以上,并已投入正常運行,運營設施達到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3、具有固定化驗室,有試驗化驗監測設備;垃圾衛生填埋處理工程項目,化驗室需配備粉碎機、沼氣、COD、BOD、N—NH3、SS、大腸桿菌等監測設備儀器;垃圾焚燒處理設施工程項目,化驗室需配備垃圾熱值、垃圾成份分析儀器、鹵化物、NOX重金屬等監測設備。其它處理方式應配備相應污染物監測設備。
(3)業務范圍:
1、持有甲級資質證書的單位,可在全國范圍內從事該專業類別任何規模的生活垃圾處理處置設施的運營業務;
2、持有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可在全國范圍內承擔處理量不超過300噸/日,除垃圾焚燒處理設施外的生活垃圾處理處置設施的運營業務。
1、提交資料;
2、受理;
3、審核;
4、批復。
1、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甲級資質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
2、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和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審批決定,并通知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頒發資質證書,并予以公告;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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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申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甲級資質的,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從嚴審批。持證單位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前對所運營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設施完好情況、污染物排放達標情況、二次污染防治情況、設施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及其整改方案等進行年度評估,并填寫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本標準所指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商業垃圾、集市貿易市場垃圾、公共場所及機關、學校、廠礦等單位的生活垃圾;
2、本標準所指的生活垃圾處理方式為衛生填埋、焚燒和其它符合國家規定的處理處置方式。
1、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甲級資質和乙級資質有效期為5年,臨時資質有效期為2年;
2、持證單位在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甲級資質或者乙級資質有效期內的各年度管理考核中,沒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可以在資質有效期滿前6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資質延續,換發證書。持證單位分立、合并,或者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登記地址等事項的,應當在領取新營業執照或者新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后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填寫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變更申請表,并提交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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