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簽訂協議
2、 支付款項
3、 完成項目、支付尾款
1、經通州區科委認定的民營科技企業,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所上繳的企業所得稅形成本級財力部分,由區和鄉鎮兩級財政按分享比例安排專項資金支持,第一至第三年支持 50%,第四至第五年支持30%。
2 、經北京市科委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所上繳的企業所得稅形成本級財力部分,由區和鄉鎮兩級財政按分享比例安排專項資金支持,第一至第三年支持 100% ,第四至第六年支持 70% ,第七至第八年支持 50% 。
3、對符合條件的在園區內直接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并用于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高新技術企業,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城市基礎設施“四源費”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費可按北京市有關政策予以減免。
4、在園區設立研發機構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列入北京市科技計劃的,可得到適當的科技經費支持和優先政策;經認定為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的,可執行北京市政府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5、在園區投資的民營科技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所需的專業技術人員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條件的可以按北京市有關規定辦理本市常住戶口或《北京市工作寄住證》手續;經通州區人民政府批準,優先幫助解決家屬落戶、就業和子女入學、入托;需要引進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非本市生源應屆畢業生,對符合規定的可為其辦理接收手續。參照《關于來京投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子女在京上學問題的實施辦法》執行。
6、鼓勵投資企業與外商合資、合作在園區設立企業,對符合條件的,可享受與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的同等待遇。
7、有關對來園區投資企業優惠政策的具體實施細則按《北京市關于擴大對內開放促進首都經濟發展的若干規定》(京政發 [2002]12 號)、《北京市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京政發[2001]38號)和《關于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實施方法》(通政發[2003]77 號)執行。
1、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產性企業,企業所得稅率為24%,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免2年減半3年征收企業所得稅。
2、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產性高新技術企業(以領取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為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免2年減半3年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的企業所得稅,企業可以提出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予以全部返還,減免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半的稅率不足10%的,按10%的稅率征收。
3、凡屬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或者外商投資在 3000 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期長的生產性項目,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先進技術企業,依法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經核定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5、產品出口企業,在依法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當年出口產品的產值達當年產品總產值的 70% ,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已經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產品出口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6、外商將從企業分得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或者在開發區興辦新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返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40%的稅款,上述投資屬于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7、開發區內的土地按國家及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一律實行有償出讓,并為入區企業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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