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在本市工商注冊且稅務登記的企業聘用的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繳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80%的標準予以獎勵,用于其在本市購買商品房一套、汽車一輛、以現金出資在本市投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參加專業領域培訓,每年限申報一次,獎勵總額累計不得超過其購房、購車、投資及培訓所付款項且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
(一)被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注冊資本1000萬美元(含)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世界500強中的境外公司在京投資的企業及世界知名會計師事務所在京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聘用,連續2年以上擔任副總經理以上或相當職務的人員;
(二)被軟件企業、集成電路企業聘用連續2年以上且年薪10萬元(含)以上的高級管理人才和專業技術人才;
(三)被北京科技研究開發機構聘用,連續2年以上擔任主任或相當職務且年薪10萬元(含)以上的人員;略...
為進一步優化首都人才發展環境,建立和完善人才激勵、吸引機制,規范本市各項高級人才獎勵政策,制定本規定。設立北京市高級人才獎勵專項資金,由市財政部門專項撥付,按照公開公正、注重實效、綜合平衡、規范管理的原則,用于本市高級人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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