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到國外申請注冊商標主要有兩種途徑:一種是逐一國家注冊,即分別向各國商標主管機關申請注冊;一種是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即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或《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議定書”)的規定,在馬德里聯盟成員國間所進行的商標注冊。我們通常所說的商標國際注冊,指的就是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
“馬德里聯盟”是指由“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所適用的國家或政府間組織所組成的商標國際注冊特別聯盟。截止2013年10月16日,馬德里聯盟共有92個締約方。
商標國際注冊,即是指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或者《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即馬德里體系),由成員國的法人和自然人,通過本國商標主管機關向設在日內瓦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提交的,可以同時在除申請人所在國之外的其他成員國要求取得領土延伸保護的商標注冊申請。經過規定的審查程序,由國際局在《國際注冊簿》上予以登記,在其編發的<國際商標公告>上進行公告,并發給注冊人商標國際注冊證。這樣的一系列活動,被稱為商標國際注冊。
申請其他國家商標需要具備的條件:
1、申請人資格:申請人必須具有一定的主體資格。申請人應在我國設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場所;或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擁有我國國籍。另外,臺灣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過商標局提出其他國家商標注冊申請。而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人或自然人目前還不能通過商標局提出其他國家商標注冊申請;
2、申請條件:申請其他國家商標注冊必須已經在我國啟動一定的商標注冊申請程序。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 “馬德里協定” 締約方,申請其他國家商標注冊必須是在我國已經獲得注冊的商標;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馬德里議定書”締約方,或是同屬“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締約方,申請其他國家商標注冊可以是已在我國提出注冊申請并被受理的商標,也可以是已經注冊的其他國家商標。
企業申請國家商標,需要提交的材料:
1、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書;
2、外文申請書(MM表格);
3、申請人資格證明一份,如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等;
4、國內《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或《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5、如基礎注冊或申請的商標在國內進行過變更、轉讓或續展等后續業務,一并提交核準證明復印件;
6、申請人使用英文名稱的,必須提供使用該英文名稱的證明文件;
7、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還應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8、指定美國的,一并提交MM18表格。
服務流程如下:
1、準備申請書件;
2、向商標局國際注冊處提交申請書件;
3、根據《收費通知書》的規定繳納注冊費用;
4、領取國際注冊證。
企業申請國家商標的預計完成時間:
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進行的國際注冊,需要1年;
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議定書》進行的國際注冊,需要1年半。
關于國家商標的收費說明:
1、知企網的報價是咨詢服務費。
2、馬德里國際商標注冊費用:
2.1、基礎申請費(相當于交給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官費):653瑞士法郎(黑白商標)或903瑞士法郎(彩色商標)。
2.2、指定國家費用:馬德里協定成員國每個國家100瑞士法郎,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由該國自行確定(比如美國為301瑞郎,韓國為233瑞郎,歐盟為1111瑞郎)等。
注意事項:
1、申請人必須具有一定的主體資格。申請人應在我國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如果沒有,應在我國境內有住所;如果沒有住所,申請人應有我國國籍。非“ 馬德里聯盟 ”成員國的國民,若在我國有其合資或獨資企業,可以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注冊申請。另外,臺灣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注冊申請。而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人或自然人目前還不能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注冊申請。
2、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必須已經在我國啟動一定的商標注冊申請程序。自2008年9月1日起 ,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 馬德里協定 ” 成員國的,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必須是在我國已經獲得注冊;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 馬德里議定書 ”成員國的,或是同屬“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的成員國,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可以是已在我國提出注冊申請的商標,也可以是已經注冊的商標。
3、國際注冊申請應與國家基礎注冊或基礎申請內容一致。國際注冊申請人的名義應與國內申請人或注冊人的名義完全一致;申請人地址應與國內申請人或注冊人的地址完全一致;商標應與國內注冊的商標完全相同,包括顏色完全一致;所報的商品和服務應與國內注冊的商品和服務相同或者不超過國內申請或注冊的商品和服務范圍。如果國內申請或注冊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務類別的同一商標,在申請國際注冊時,可提交一份國際注冊申請,將國內所報不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按類別順序填寫在該國際注冊申請書上。
4、符合一定條件的可聲明要求優先權。申請人在申請國際注冊時,如果與國內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相隔時間未超過六個月,那么申請人在提出國際注冊申請時,可要求優先權,但應提供國內《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5、不予受理的國際注冊申請凡不符合《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及其議定書共同實施細則》第六條之1、2、3或其中一條的,商標局不予受理該商標國際注冊申請。
6、國際注冊的有效期滿后,如想繼續使用的,應當續展注冊。
1、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有效期多長?
答: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從國際注冊日開始計算。
2、國內基礎申請或基礎注冊正在辦理轉讓或變更的情況?
答:如果國內基礎申請或基礎注冊正在辦理轉讓或變更,不可以受讓人或變更后的名稱或地址辦理國際注冊。如希望用受讓人或變更后的名稱或地址辦理國際注冊,須等到國內轉讓或變更核準之后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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