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轉讓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或將持有權移轉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通過專利權轉讓合同取得專利權的當事人,即成為新的合法專利權人,同樣也可以與他人訂立專利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包括專利申請權轉讓。
專利法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后生效。書面形式和登記及公告是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生效的法定條件,未簽訂書面形式或未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的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1、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等;
2、《專利權轉讓合同》;
3、《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
4、著錄項目變更證明材料。
專利轉讓的服務流程,如下所示:
1、客戶準備轉讓資料和相關的證明文件,資料齊全后提交給知企網的工作人員;
2、由知企網的工作人員,將材料遞交到專利局;
3、專利局受理并且審查;
4、審查通過后,專利局下發核準通知書;
5、繳納官費,完成專利轉讓。
申請專利轉讓的預計完成時間:4-6個月。
辦理專利轉讓,是需要向專利局繳納費用的。所交納著錄項目變更費200元,應當自提出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專利實施和實施許可的情況及處置辦法
在本合同簽訂前,轉讓方已經實施該專利,本合同可約定,在本合同簽訂生效后,轉讓方可繼續實施或停止實施該專利。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則轉讓方應停止實施該專利。在本合同簽訂前,轉讓方已經許可他人實施的許可合同,其權利義務關系在本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轉移給受讓方。
問:專利權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的處理方式?
答:根據專利法第五十條,在本合同成立后,轉讓方的專利權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時,如無明顯違反公平原則,且轉讓方無惡意給受讓方造成損失,則轉讓方不向受讓方返還轉讓費,受讓方也不返還全部資料。
如果本合同的簽訂明顯違反公平原則,或轉讓方有意給受讓方造成損失的,轉讓方應返還轉讓費。他人向專利局提出請求撤銷專利權,或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對該專利權宣告無效或對復審委員會的決定(對發明專利)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在本合同成立后,由受讓方負責答辯,并承擔由此發生的請求或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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