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412號,2004年6月29日發布);
2、《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27號,2003年5月10日發布,文化部令第32號修訂,2004年7月1號發布)(備注:第七、八、九條、第十三條)。
1、有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2、有確定的互聯網文化活動范圍;
3、有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并取得相應從業資格的業務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4、有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的資金、設備和工作場所以及相應的經營管理技術措施;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注:審批設立互聯網文化單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互聯網文化單位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1、申請書;
2、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營業執照和章程;
3、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文件;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文件;
5、工作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
6、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1、接收材料;
2、審核材料;
3、作出決定;
4、送達書面決定及相應證書;
5、行政許可公示。
對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上報文化部,文化部自正式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送達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應在決定作出后10日內送達。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部負責人批準,可延長期限1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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