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變更時指,專利著錄項目變更,包括:申請號、申請日、發明創造名稱、分類號、優先權事項、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事項、發明人姓名、專利代理事項。當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名稱、地址發生變化,或者發明人發生變化時,或者專利代理機構、聯系人等發生變化時,依據《專利法》的規定,需要向國家專利局等相關部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辦理相應的手續。
1、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等基礎資料;
2、《專利權變更合同》;
3、《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
4、著錄項目變更證明材料。
1、準備專利變更需要的資料和著錄項目變更的證明材料;
2、將資料整理齊全,遞交的專利局;
3、專利局受理材料,開始審查;
4、審查結束,下發核準通知書;
5、繳納辦理專利變更的官費。
資料準備齊全官方受理后40-60個工作日。
辦理專利變更,需要交納著錄項目變更費200元,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1、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法人的,因其合并、重組、分立、撤銷、破產或改制而引起的著錄項目變更必須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2、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因死亡而發生繼承的,應當提交公證機關簽發的當事人是惟一合法繼承人或者當事人已包括全部法定繼承人的證明文件。除另有明文規定外,共同繼承人應當共同繼承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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