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80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30號)等規定。
1、有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覆蓋申報的產品;
2、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3、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
4、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6、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7、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企業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向其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中“產品類別”欄填寫鋼筋混凝土用變形鋼筋,“產品名稱”欄填寫冷軋帶肋鋼筋,“產品單元”欄按表1的“產品單元”欄填寫,“產品品種、規格型號”欄按表1的“產品牌號”和相應標準規定的尺寸范圍填寫。 集團公司與其所屬單位一起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的,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單位應分別提交填寫完整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2、 營業執照復印件;
3、生產許可證復印件(適用于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重新提出申請的企業)。
注: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部及審查中心各一份,復印件需加蓋企業公章。
1、申請和受理;
2、企業實地核查;
3、產品抽樣與檢驗;
4、審定與發證。
國家質檢總局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符合發證條件的,國家質檢總局在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委托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向企業頒發生產許可證;不符合發證條件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委托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1、審查費: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6]69號),生產許可證審查費為每家企業申請一個產品單元收費2200元,一家企業同時申請兩個以上產品單元的,每增加一個產品單元,按2200元的20%收費。審查費由企業在申請時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交付;
2、產品檢驗費:按照《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鍋爐及壓力容器用無縫鋼管等生產許可證收費標準的通知》(計物價[1993]2182號文)規定的標準向檢驗機構交付;
3、費用的收繳方式按《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6]69號)規定執行;
4、所屬單位和集團公司一起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的,凡經實地核查和產品檢驗的所屬單位以及集團公司應當分別繳納審查費和產品檢驗費;
5、委托加工備案不得向企業收費。
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生產的,應當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生產許可證延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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