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批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發布)、《少年兒童體育學校管理辦法》(1999年2月4日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聯合發布)。
1、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或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2、辦學宗旨明確。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國家教育、體育方針,注重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并具有體育專長的人才,為國家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3、體育專業教師應當具備相應教練員資格。體育專業教師與學生的比例不能低于1:50;
4、具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體育教學、訓練場館和器材設施。體育訓練室內場地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室外場地不少于
1000平方米;
5、具備與體育教學、訓練相適應的輔助設施,如浴室、醫務室等;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1、申請書。內容包括:開辦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培養目標;辦學規程;辦學層次;學校地址;辦學條件等;
2、體育教師資格證明;
3、開辦者身份證明;
4、場所、校舍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1、提交申請;
2、受理;
3、決定。
縣級以上體育主管部門收到開辦少年兒童體育學校的申請后,應當于20日內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20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部門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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