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44號)第八條規定:“設立水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服務企業以及水路運輸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營業性運輸,由交通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社會運力運量綜合平衡情況審查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44號)第十二條規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路運輸企業和其他從事營業性運輸單位、個人的管理水平、運輸能力、客源貨源情況審批其經營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92年第64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非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外國籍船舶不得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和拖航”,《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35項“新增客船、危險品船投入運營審批”。
一、設立水路運輸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除內河普通貨船運輸外,經營船舶運輸應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2、設立客運、液貨危險品船運輸企業,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東具有3年以上相應船舶種類的海船、河船運輸經歷。
申請經營沿海、內河客船運輸的,應具有3年以上相應海上、內河貨船運輸經歷;申請經營沿海、內河客滾運輸的,應具有3年以上相應沿海、內河客船運輸經歷;申請經營液貨危險品船運輸的,應具有3年以上相應海上、內河普通貨船、客船運輸經歷。
3、企業經營船舶運輸應有滿足經營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組織機構、固定辦公場所,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實施并保持安全管理體系。
4、從事船舶運輸的有關從業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a、企業船舶運輸管理人員中半數以上的人員應取得交通部認可機構頒發的從業資格證書或取得航運、航海、船舶、船機等專業中等專業(內河運輸的,職高)以上學歷;
b、個體經營者應取得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認可機構頒發的培訓證書;
c、企業海務、機務管理人員持有與所經營船舶種類的海船、河船相對應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輪的適任證書;
d、企業應有4名以上專職管理人員,且管理人員與企業簽定勞動合同在2年以上;
e、經營客運、液貨危險品船運輸的,最高管理層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應客船、危險品船船長或輪機長適任證書;海務、機務主管還應持有與所經營船舶種類的海船、河船相對應的船長、輪機長適任證書。
5、經營運輸的船舶應按規定取得《船舶檢驗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和《船舶營運證》;
6、經營船舶運輸的企業和個人應擁有與經營區域范圍、船舶種類相適應的船舶。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封閉通航水域經營客船運輸的企業外,船舶運輸企業擁有的相應總運力應當分別滿足下列最低要求:
a、經營沿海普通貨船運輸的:普通貨船2000載重噸;
b、經營沿海液貨危險品船運輸的:危險品船2000載重噸,其中經營液化氣船運輸的:艙容2000立方米;
c、經營沿??瓦\的:海上普通客船400客位,高速客船200客位,客滾船3000戴重噸/400客位;
d、經營內河液貨危險品船的:危險品船300載重噸,其中經營內河液化氣船運輸的:艙容300立方米;
e、經營內河客運的:內河普通客船、高速客船50客位;經營內河客滾運輸(車客渡船)的,客滾船(車客渡船)1500載重噸/50客位。
7、經營船舶運輸,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8、經營客運航線的,應落實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務設施。
二、設立水路運輸服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穩定的水路運輸客源、貨源和船舶業務來源;
2、有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專業人員;
3、有固定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營業設施;
4、有符合下列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a、經營船舶代理業務的,為20萬元人民幣;
b、經營客貨運輸代理業務的,為30萬元人民幣;
c、同時經營船舶代理和客貨運輸代理業務的為50萬元人民幣。
一、設立水路運輸企業經營船舶運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書;
2、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組織機構設置、管理人員配備、企業基本管理制度);
3、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船舶檢驗證書》、《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復印件;
6、主要管理人員身份證、資歷、學歷、培訓證書、從業資格證書、勞動合同(籌建的,提供意向協議)、《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申請開業提供)復印件;
7、申請企業、主要股東資歷,銀行或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文件或其他能說明股東投資情況的文件;
8、國家規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應提供“符合證明”證書或“臨時符合證明”復印件;
9、經營客運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務設施的證明文件。
企業、個體籌建應提交第1項至第3項、第6項、第7項、第9項規定的申報材料;
企業、個體開業應提交第1項、第4項至第9項規定的申報材料及籌建批準文件。
二、設立水路運輸服務企業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水路運輸服務企業開業或變更申請書;
2、可行性研究報告;
3、企業章程草案;
4、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資信證明;
6、辦公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證明、協議等);
7、主要出資單位同意設立企業的文件(董事會決議、聯營協議或經濟擔保人證明);
8、企業負責人和主要業務人員的姓名、職務和身份證明。
1、申請書形式審查及形式審查結果告知;
2、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審查;
3、行政許可審查決定及審查結果告知;
4、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予以公示并頒發經營許可證件或登記證書;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1、審核機關自受理申請起20個工作日審查完畢;
2、行政許可機關自收到材料起20個工作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1、知企網的報價為知企網的咨詢服務費,不包括其他任何費用;
2、此項目審批官方不收取任何費用。
1、申請人及公眾對審批結果的意見反映方式:
信函、電子郵件、電話、其他。
1、行政許可的監督部門及投訴渠道包括什么?
答:行政許可機關及上級機關的監察機構與法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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