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營異常名錄的的三種情形:
一是、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條例》第九條規定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即企業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二是、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履行信息公示義務的。即企業未在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其應當公示的即時信息;
三是、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第四條)
為使企業信用能夠得到修復,允許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及時糾錯,《管理辦法》對企業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事由自載入之日起3年內消失的,允許其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對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不同情形做了程序性規定:
一是、企業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之日起3年內注銷的,自注銷之日起7日內移出;
二是、未按規報送年度報告的企業,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時,須上報歷年年度報告并公示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公示之日起7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第十條)
三是、未按規定履行信息公示義務的企業,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的,應當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義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公示之日起7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第十一條)
四是、企業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或者企業依法申請辦理了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此類企業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核實之日起7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1、上報歷年年度報告(沒按規定上報年度報告);
2、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是已經等級的場所獲得聯系的證明。
1、年報及公示信息完善及變更或注冊地址變更;
2、工商申請及交涉;
3、移除異常名錄。
15-30個工作日。
1、經營場所:3500;
2、上報年度報告公示:1500元。
《管理辦法》規定,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作出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豆芾磙k法》還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了程序性的要求,“予以受理的,應當在20日內核實,并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通過核實發現載入、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決定存在錯誤的,應當作出撤銷決定,并及時糾正。
工商部門在收到材料后多久決定是否受理?
答:7日內。予以受理的,應當在20日內核實,并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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