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將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以下簡稱中關村示范區)建設成為國家科技金融創新中心,促進科技和金融的結合,進一步發揮融資租賃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重要作用,根據國務院批復的《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發展規劃綱要(2011-2020年)》、《商務部關于“十二五”期間促進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商服貿發〔2011〕487號)、《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促進融資租賃發展的意見》(中科園發〔2012〕33號)和中關村示范區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相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金融租賃公司、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內資融資租賃公司、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
一、中關村企業申請資金補貼時,應提交下列材料并加蓋企業公章:
1、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2、中關村企業標準征信報告;
3、融資租賃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融資租賃支持資金申請報告;
5、與融資租賃企業簽訂的相關協議復印件;
6、融資租賃費用支出憑證復印件;
7、中關村管委會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融資租賃企業申請補貼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1、融資租賃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融資租賃支持資金申請報告;
三、與中關村企業簽訂的相關協議復印件。
四、中關村管委會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1、申報;
2、評估;
3、審查;
4、批復。
1、中關村企業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取得為科技研發和創新創業服務的設備、器材等,中關村管委會對企業融資租賃而發生的融資費用(包括租息和手續費)給予20%的補貼,年度補貼額不超過50萬元,企業享受補貼的時限不超過三年;
2、合作融資租賃企業為中關村企業提供融資租賃業務,中關村管委會按照其每年新增業務總額的1%給予補貼,納入機構補貼總額的單個企業融資租賃業務額度不超過3000萬元,每家機構年度補貼額不超過500萬元;
3、為鼓勵信用擔保機構開展融資租賃擔保業務,對合作的擔保機構為中關村企業提供的融資租賃擔保,中關村管委會按照擔保額的比例給予一定的風險補貼支持,補貼額度實行年度總額控制。
融資租賃資助資金按年度撥付,結算日期為每年的12月31日,融資租賃業務開展不滿一年的,以實際發生額計算,中關村企業和融資租賃企業應在結算日的六個月以內提出資助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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