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25號),中央財政安排資金,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給予適當獎勵(以下簡稱“財政獎勵資金”)。為規范和加強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1、支持對象:財政獎勵資金支持的對象是實施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節能服務公司;
2、支持范圍:財政獎勵資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的工業、建筑、交通等領域以及公共機構節能改造項目。
一、申請財政獎勵資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須符合下述條件:
1、節能服務公司投資70%以上,并在合同中約定節能效益分享方式;
2、單個項目年節能量(指節能能力)在10000噸標準煤以下、100噸標準煤以上(含),其中工業項目年節能量在500噸標準煤以上(含);
3、用能計量裝置齊備,具備完善的能源統計和管理制度,節能量可計量、可監測、可核查。
二、申請財政獎勵資金的節能服務公司須符合下述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節能診斷、設計、改造、運營等節能服務為主營業務,并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審核備案;
2、注冊資金500萬元以上(含),具有較強的融資能力;
3、經營狀況和信用記錄良好,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4、擁有匹配的專職技術人員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和穩定運行的能力。
一、設區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上報文件及項目匯總表。
二、合同能源管理獎勵資金申請材料單行本。申請材料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1、《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申請表》;
2、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1)項目的備案或審批文件;
(2)環保部門對項目環境影響出具的初審意見或說明;
(3)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合同正本復印件,含項目實施方案、合同解除后項目財產處理方式(詳見《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
(4)項目建設已投入資金憑證;
(5)項目改造前后用能設備和能源計量設備清單;
(6)項目基本情況表(務必填寫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情況);
(7)項目節能效果、節能量計算方法及實測數據;
(8)用能單位節能技術改造前用能量審核報告;
(9)節能服務公司對所附材料真實性的承諾聲明;
(10)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1、申報;
2、評估;
3、審查;
5、批復。
財政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按年節能量和規定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資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及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相關支出。獎勵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共同負擔,其中:中央財政獎勵標準為240元/噸標準煤,省級財政獎勵標準不低于60元/噸標準煤。有條件的地方,可視情況適當提高獎勵標準。
已享受國家其他相關補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不納入本辦法支持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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