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簽訂協議
2、 支付款項
3、 完成項目、支付尾款
2007年3月16日全國十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此規定與現行執行的內資企業《企業所得稅暫條例》和外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有哪些差異,現行的標準如何,實際操作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關于基數與比例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抵扣基數為:企業年度利潤總額??鄢壤秊?SPAN lang=EN-US>12%。內資企業《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抵扣基數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鄢壤秊?SPAN lang=EN-US>3%。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用于中國境內有公益、救濟性性質的捐贈可作為成本列支,稅前全額扣除?! ?
二、關于扣除標準
由于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具體的實施細則尚末出臺,下面對現行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的扣除標準作一歸類?! ?
1、按捐贈主體分: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的扣除標準比例為1.5%、3%和據實扣除。其中金融、保險企業為1.5%,而其他企業(非外資)為3%,外資企業據實扣除?! ?
2、按受捐贈單位性質或行業分:扣除標準比例為3%、10%和100%?! ?SPAN lang=EN-US> (1)向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按10%比例扣除:如文化館、科技館、美術館、圖書館、博物館、某些藝術表演團體(如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等)、文物保護單位。
(2)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紅十字事業、農村義務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世博會、第二十九屆奧運會等的捐贈按全額扣除?!?SPAN lang=EN-US>
(3)對向遭受洪澇災害地區的捐贈(包括資金和實物),通過聯合國兒童基金組織向貧困地區兒童的捐款,通過光華科技基金會、中國癌癥研究基金會、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中華國際科學交流基金會、閻寶航教育基金會、香江社會救助基金會、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孤殘兒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陳嘉庚科學獎基金會、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中華文學基金會、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和中國安烈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企業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予以扣除?! ?
(4)幾年來國家又相繼發文,對全額扣除的機構名單予以確定:這些機構是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中國紅十字會、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 ?
三、關于條件的規定
凡是申請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致力于服務全社會大眾,并不以營利為目的;
2、具有公益法人資格,其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3、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公益法人所有;
4、收益和營運節余主要用于所創設目的的事業活動;
5、終止或解散時,剩余財產不能歸屬任何個人或營利組織;
6、不得經營與其設立公益目的無關的業務;
7、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8、具有不為私人謀利的組織機構;
9、捐贈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非營利公益性組織的分配,也沒有對該組織財產的所有權?! ?
四、注意幾點:
1、捐贈方只有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方可按規定予以稅前扣除;而捐贈者直接扣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2、捐贈方應取得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出具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票據,否則稅務部門不予確認;
3、企業用于中國境內公益、救濟性質以外的捐贈不得在稅前扣除?
4、納稅人向中國境外的捐贈(包括公益、救濟性捐贈)不能扣除?
5、在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捐贈支出明細表"的填列中"公益救濟型捐贈扣除限額"及"允許稅前扣除的捐贈額"的計算應按照"分項不分戶"的原則計算,既不能按受贈戶逐戶計算,也不能全部合計計算。只能將所有捐贈支出額按每檔扣除率進行分類歸項,分項后按"計算捐贈支出的應稅所得額"乘以稅法及法規規定的相應扣除比例計算"扣除限額",與該項實際捐贈支出額小計比較后確定允許稅前扣除的捐贈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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