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對其實施以前發生的合同關系到底有無溯及既往的效力,是合同法適用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合同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合同法施行后,對基于其施行以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的糾紛是否適用的問題。適用就有溯及力,不適用就沒有溯及力。合同法施行前當事人依照《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以下簡稱三部合同法)訂立的合同,發生糾紛以后起訴到人民法院,合同法施行后人民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三部合同法已經被合同法明文廢止,還能否引用?對此,有從新說與從舊說(又稱合同訂立行為說)兩種觀點?!?SPAN lang=EN-US>
從新說認為,合同法施行前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仍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辦;如果發生合同糾紛,合同法施行后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審理或者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時,一律適用合同法。因為合同法包括了三部合同法中有關合同的內容,只是在三部合同法的基礎上進行了補充和完善,二者的基本精神和原則是一致的?!?SPAN lang=EN-US>
從舊說認為,合同法施行前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如果發生合同糾紛,即使在合同法施行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審理或者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時,也應當相應適用三部合同法。因為訂立合同的行為發生在合同法施行前,其關于合同履行的條款必然依照當時的法律確定,如果因為該合同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實施之日或者合同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實施之后而適用合同法,則有違反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容易造成法律適用上的沖突,適用的后果有不教而誅之嫌?!?SPAN lang=EN-US>
以上兩說各有一定道理。從新說一刀切,充分考慮了新法的權威性,簡單易記,便于掌握;從舊說實事求是,充分考慮了訂立合同行為的歷史性,能夠運用歷史的眼光看待歷史問題。但從新說完全忽視了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則,從舊說忽視了合同從訂立到履行在時間上的距離和合同履行的動態過程,忽視了原來三部合同法的不完善性、不協調性和合同法新設立的制度,忽視了新舊合同法在合同效力上的寬嚴差別,均有一定的片面性。產生上述分歧的原因,除了認識問題的角度不同以外,立法上的原因是缺乏合同法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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