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科技創新、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加強國際合作等方面的資金。
專項資金安排專門支出支持中小企業圍繞電子信息、光機電一體化、資源與環境、新能源與高效節能、新材料、生物醫藥、現代農業及高技術服務等領域開展科技創新活動(國際科研合作項目除外)。
一、企業資質:
申報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須為2009年6月前設立,申報戰略性新興產業建設項目和服務環境改善項目的企業須為2010年底前設立,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2010年末從業人員數低于2000人、產品銷售收入低于3億元、資產總額低于4億元。
二、項目基本條件:
1、項目須是經過具有投資項目審核職能的部門或機構核準或備案,2012年底前建成且建設期不超過2年的在建項目。項目建設期以核準或備案文件中的時間為準,若核準或備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設期,項目建設起始日期為核準或備案時間;
2、申請無償資助的項目,項目總投資不超過4500萬元,固定資產投資規模不得超過3000萬元;
3、申請貸款貼息的項目,項目總投資不超過6000萬元,固定資產投資規模不得超過4000萬元。
三、其他要求:
1、結構調整項目中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是指企業采用與申報項目相關的有效期內的專利技術,或者具有國家重點新產品證書、2008年以來獲得的省部級新產品鑒定證書的技術。其中購買技術應提供相關購買證明;
2、專業化發展項目,企業2010年協作配套產品銷售額應占全部銷售收入50%以上;
3、節能減排項目中節能產品是指列入《國家重點節能技術推廣目錄》、《工業領域節能減排電子信息應用技術導向目錄》,且已進入推廣應用階段的產品;
4、增加就業崗位項目完成后,企業新增就業人數須超過現有職工人數的15%;
5、小企業創業環境改造項目是指不新征用土地,對現有廠房、基礎設施等資源條件進行改造的項目;
6、生產性服務企業改造項目是指能夠幫助企業開發新產品、開拓市場、爭取訂單、穩定就業、增加就業崗位的項目。
1、項目單位的申請報告;
2、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申請及審核意見表;
3、企業法人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
4、企業章程(復印件加蓋公章);
5、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包括經營范圍、主要產品、生產技術、職工人數等;
6、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上一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本年申報前一個月的會計報表(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7、當地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上一年度的完稅證明;或經具有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完稅清單;或企業全年完稅稅票復印件及完稅清單;
8、當地勞動部門出具的企業聘用下崗職工人數證明(有聘用下崗職工的企業);
9、《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申請項目概要》;
10、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規定履行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批復文件的復印件加蓋公章);
11、《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固定資產投資估算表和新增主要設備表;
12、申請無償資助的企業已投入該項目建設的自有資金的有效憑證及清單(復印件加蓋公章);
13、申請貸款貼息的企業與銀行簽訂的項目貸款合同,已發生的銀行貸款憑證、結息單及利息清單(復印件加蓋公章);
14、以前年度曾獲取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的企業已完成的項目須提交驗收報告;
15、申報年度前一年已獲得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資助并列入“省中小企業成長工程”項目庫的重點行業骨干企業未完工項目,繼續申報專項資金資助須提交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審計報告、項目完成情況總結報告及本申請書所列1、2、3、5、6、7項。
1、項目申報;
2、項目審核;
3、項目數量核準;
4、項目上報。
一、專項資金運用無償資助、業務獎勵、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對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和服務機構給予支持。
無償資助:專項資金對服務平臺或機構實施的服務場地改造、軟硬件設備及服務設施購置等提升服務能力的建設項目,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30%的比例給予補助。每個建設項目補助額度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二、專項資金對中小企業參加的重點展會,給予減收或免收展位費、布展費、展品運輸費等費用補貼。
業務獎勵:專項資金對服務平臺或機構開展的中小企業服務,綜合考慮其服務中小企業數量、收費標準、客戶總體滿意度等因素,按照不超過年度實際運營成本40%的比例給予獎勵。每個項目獎勵額度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三、專項資金對保險機構面向中小企業開展的內貿信用險業務給予獎勵支持。
政府購買服務:專項資金向服務平臺或機構購買中小企業發展迫切需要、市場供給嚴重不足的公共性服務。
專項資金應當用于規定的支持方向和重點。對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資金的行為,該項目單位三年內不得申請專項資金扶持,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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