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德里條約由阿爾巴尼亞、阿爾及利亞、亞美尼亞等53個成員國共同締結而成。是《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的簡稱。內容是關于簡化商標在其他國家內注冊手續的國際協定。商標國際注冊是根據1891年4月14日《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及其實施細則建立的馬德里聯盟成員國間的注冊體系,是通過國家商標局申請商標國際注冊,并通過國際局延伸到各成員國家的注冊方式。
1、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的商標代理委托書;
2、國內《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或《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3、商標圖樣兩張。如果是彩色商標,還需附彩色商標圖樣兩張;
4、指定保護的締約方國家名單。
1、申請人必須具備一定的主體資格;
2、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必須已經在我國啟動一定的商標注冊申請程序;
3、國際注冊申請應與國家基礎注冊或基礎申請內容一致;
4、符合一定條件的可聲明要求優先權。
第一階段:本土注冊申請;
第二階段:提交申請;
第三階段:國際局審查;
第四階段:指定國審查;
第五階段:協定國和協定書國審查。
完整的申請過程需要一年半左右的時間。
馬德里商標成功注冊后有效期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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