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證券類機構,系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依法設立的投資銀行、商人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從事證券類業務的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代表處,是指外國證券類機構在中國境內獲準設立并從事咨詢、聯絡、市場調查等非經營性活動的派出機構。
1、申請者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法律、法規;
2、申請者是由其所在國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批準設立的從事證券類業務的金融機構;
3、申請者合法經營、享有良好信譽并在過去3年內連續盈利。
1、由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致證監會主席的申請書;
2、所在國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合法開業證明;
3、公司章程;
4、董事會成員或主要合伙人名單;
5、最近3年的年報;
6、由所在國或地區監管當局出具的同意其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處的批準書或其他有關文件;
7、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請者應當將申請文件提交擬設代表處所在地的證監會派出機構,證監會派出機構對其申請文件初審后,報證監會審查批準。
6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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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代表處的申請經證監會審查同意后,由證監會發給申請者正式申請表;申請者應自接到正式申請表之日起2個月內填交正式申請表,并向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1、擬任首席代表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和簡歷;
2、由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委任首席代表的授權書。
注:要求提交的文件,凡用外文書寫的,均需附中文譯本。
問:有效期為多久?
答:經批準設立的代表處,由證監會頒發批準證書,有效駐在期限為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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