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是市政府設立的,專項用于支持本市企業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的補助性資金。其目的是鼓勵本市企業積極推進自主創新工作,切實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動力,發揮企業自主創新主體地位和主導作用,引導各類社會資本加大對企業自主創新的投入,迅速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國際競爭力的自主創新型企業。
專項資金用于支持產業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和產業化關鍵技術攻關項目,重點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企業實施以下項目:
1、引進技術的吸收與創新。鼓勵開展引進國際先進技術的消化吸收與創新活動,提升產品水平和附加值,形成自主知識產權和標準,支持專利新產品和新技術的應用推廣等;
2、企業技術中心能力建設。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建立技術中心,支持國家和上海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完善關鍵研發試驗條件,構建關鍵技術研發創新平臺,增強自主創新能力;
3、產學研合作。鼓勵企業聯合高校、科研院所開展產學研合作,建設產學研合作創新示范基地,聯合開展產業政策研究、關鍵技術攻關等;
4、引進國際先進研發儀器設備。支持承擔國家和本市重點項目的單位引進國際先進研發儀器設備,不斷提升基礎條件和自主創新能力;
5、重大技術裝備研制。鼓勵和引導企事業單位開展重大技術裝備的自主創新和集成創新,支持重大技術裝備整機產品研制、關鍵零部件及自動化控制系統研制以及重大技術裝備測試、試驗、認證能力建設等;
6、重大技術裝備首臺業績突破。鼓勵裝備使用單位與制造單位合作開發或者裝備使用單位自行開發的國際、國內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投入工程應用,實現首臺業績突破;
7、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項目。
注:對已獲得本市其他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不再予以支持。
1、在本市登記注冊;
2、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3、法人治理結構規范,財務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4、具有較強的技術開發、資金籌措和項目實施能力,項目方案合理可行;
5、所申報項目為在建或者擬建項目,項目實施期一般不超過三年。
1、申報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項目的企業必須提交項目申請書,主要包括:項目名稱、承擔單位、項目內容(主要經濟技術指標、研發內容和技術創新點等)、項目起止年限、項目進度安排、知識產權的評估和分析、項目總投資、申請專項資金數額、其他資金來源及其企業相關資質證明等;
2、使用自主創新專項資金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必須進入市經委固定資產項目庫,并附有關批準文件,即經有權限的相關政府部門批準、核準或備案。
1、項目申報:符合條件的單位按照年度專項資金項目指南,在規定時間內向市經濟信息化委提出項目申報。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2、項目評審:市經濟信息化委組織專家,通過市經濟信息化委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與服務平臺,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
3、項目確定: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經過綜合平衡后,確定年度支持項目和資助金額;
4、撥款申請: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專項資金項目安排計劃及項目實施情況,向市財政局提出撥款申請;
5、資金撥付:市財政局審核后,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撥付資金;
6、項目協議:對經審核確定予以支持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與市經濟信息化委或者其委托的項目管理單位簽訂項目協議,明確項目建設內容、實施期限、驗收考核指標、項目總投資、專項資金支持額度、資金用途等內容,并嚴格按照協議內容實施項目。未經市經濟信息化委批準,項目單位不得擅自調整項目協議內容;
7、動態管理: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單位應當定期向市經濟信息化委或者其委托的項目管理單位報送項目進展情況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市經濟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項目管理單位對項目單位進行檢查,對項目完成情況、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效果、資金管理情況等實行監督和追蹤;
8、項目驗收:項目完成后,項目單位應當及時做好項目驗收準備,并在項目完成后6個月內向市經濟信息化委提出驗收申請,由市經濟信息化委組織項目驗收;
9、項目變更和撤銷:專項資金項目發生重大事項變更的,項目單位應當將變更事項和理由報市經濟信息化委審核。專項資金項目因故中止或者撤銷的,應當收回全部或者部分專項資金。
1、對于納入年度引進技術的吸收與創新計劃的項目,由專項資金對項目單位給予支持,支持標準不高于該項目研發總投入的30%,金額最高不超過800萬元;
2、對于納入年度企業技術中心能力建設計劃的項目,由專項資金對項目單位給予支持,支持標準不高于該項目新增總投資的30%,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3、對于納入年度產學研合作計劃的項目,由專項資金對項目單位給予支持,支持標準一般不高于該項目研發總投入的50%,金額最高不超過800萬元。其中,產業政策研究項目可由專項資金全額資助;
4、對于納入年度引進國際先進研發儀器設備計劃的項目,由專項資金對項目單位給予支持,支持標準不高于所購儀器設備價格的30%,金額最高不超過400萬元;
5、對于納入年度重大技術裝備研制計劃的項目,由專項資金對項目單位給予支持,支持標準不高于該項目研發總投入的20%,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6、對于納入年度重大技術裝備首臺業績突破風險補貼計劃的項目,由專項資金對該首臺(套)裝備的本市使用單位給予風險補貼支持,支持標準不高于所購設備價格的10%或者保費額的50%,金額最高不超過800萬元;
7、前款第4項、第6項中,專項資金實行一次性撥付。其他各項中,專項資金分兩次撥付,項目立項后撥付資助金額的50%;項目通過驗收后撥付資助金額的50%。項目未達到考核目標的,視情況核減資助金額。市政府批準的特別重大項目支持比例和金額可不受上述支持標準限制。
獲得自主創新專項資金資助的企業,兩次被撤消項目的,該企業三年之內不得再申請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資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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