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科學、有效開展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工作,根據生產實際,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辦程序分為已定型產品、未定型產品、新產品和進口產品四種程序。
填寫《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請書》,并附下列材料:
1、營業執照復印件;
2、產品技術文件,包括標準、圖紙、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使用說明書等;
3、產品照片等其它相關文件。
1、申請: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請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向安標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中心(以下簡稱安標國家中心)提出產品申辦安全標志申請,遞交申請材料;
2、初審、受理:安標國家中心對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符合要求的,與申請人簽訂申辦合同,予以受理;
3、技術審查、產品檢驗:安標國家中心對申請產品組織實施技術審查,委托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授權的檢測檢驗機構對產品進行檢驗;
4、現場評審:安標國家中心組織評審組對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生產能力、產品安全性能保障體系進行現場檢查和考核;
5、終審、發放安全標志證書:安標國家中心對技術審查、產品檢驗和現場評審結果進行綜合評價。合格的,發放安全標志證書,準許使用安全標志標識,并予以公告;不合格的終止申辦;
6、監督檢查:安標國家中心對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及其持證人進行監督檢查,并加大對重點產品監督檢查頻次。
20-4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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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必須在使用現場安裝完成后才能進行性能參數檢驗的大型設備,其安全標志申辦,可在技術審查、必要的檢驗室檢驗和現場評審合格的基礎上,發放附有產品生產編號的安全標志證書,供現場安裝使用。待完成現場安裝并經性能檢驗合格后,換發具有有效期的安全標志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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