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是指任何人均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已注冊滿三年的商標向商標局提出撤銷該商標的申請。上述所指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從本質上說,商標的使用應當是具有商業意義的使用。單純的商標注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所作的權利聲明,不應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的使用。
上述所指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時間的審查,是從商標局收到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文件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商標注冊人在其注冊商標被人以“連續3年不使用”為由提出撤銷申請后才開始使用的,其使用行為無效。
商標局在收到申請人提出的撤銷申請后,商標局將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提供該商標在上述三年時間內的使用證據或者不使用的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證據或者證據無效的,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對商標局的撤銷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決定維持商標局撤銷決定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商標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相同或近似商標已注冊滿三年且連續三年未使用,可向商標局提出撤銷該商標的請求;
2、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提出撤銷該注冊商標的申請。
1、商標代理委托書一式兩份( 提供,貴方蓋章或簽字);
2、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書( 提供,貴方蓋章或簽字,注明撤銷理由);
3、申請人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個人)復印件。
1、整理收集材料;
2、提交申請;
3、商標局受理并向被申請商標權利人發提供使用證據通知;
4、權利人答辯;
5、商標局審理;
6、商標局下發撤三年裁定。
9-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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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商標撤銷三年不使用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申請人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及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必須填寫清楚、準確,以便于聯系;
2、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應查詢該撤銷商標的注冊情況,以該商標的現注冊人情況填寫《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書》;
3、被申請撤銷的商標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至少已滿3年;
4、商標局作出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的,商標注冊人可以在收到撤銷決定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商標為什么會被他人提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呢?
答:商標被他人提出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通常由于以下原因:
1、后申請注冊的申請人,無法通過正常的注冊商標的程序,已經有在選申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存在,所以對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發起“撤銷三年不使用”程序;
2、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人遞交撤三申請的時間,有的在“在后商標注冊申請”之時,甚至之前,主要針對在后商標與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度極高,該商標被引證出來,提前準備撤,爭取在商標局實質審查“在后商標”之前,就已經撤銷了“在先商標”的注冊;
3、其它的撤銷三年不使用,發生在“在后商標”已被商標局引證于在先商標予以駁回以后,在后注冊商標申請人在對引證商標提出撤銷三年不使用時,將自己在后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駁回復審申請。復審理由通常是“在先引證商標,將會因連續3年停止使用而被商標局撤銷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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