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由本市市級財政設立,專項用于支持以軟件和信息服務業、集成電路和電子信息制造業為核心的電子信息產業健康發展。
1、國家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項目的地方配套;
2、對產業與應用具有重大帶動和支撐作用的技術、產品與服務,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的軟件和信息服務業、集成電路和電子信息制造業項目;
3、產業發展所需、市場配置不完善的共性技術研發、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示范應用及產業發展和產業政策研究項目;
4、利用本市集成電路生產線開展符合一定條件的工程產品首輪流片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5、經認定的市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6、年度營業收入首次突破一定規模的企業核心團隊;
7、向境外企業購買列入當年國家《鼓勵進口先進技術和產品目錄》的技術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軟件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8、數字出版業的發展;
9、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項。
1、法人治理結構規范;
2、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3、信用良好;
4、具有承擔項目建設的能力。
1、項目計劃任務書或者協議;
2、項目完成情況;
3、預算執行情況;
4、資金使用效果;
5、資金管理情況等。
1、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根據當年項目申報指南,在規定時間內申報項目。各區(縣)有關部門負責本區(縣)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工作,并對申報的項目進行篩選。項目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2、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財政局對區(縣)有關部門報送的申報材料,通過專家評審等方式進行綜合評估,并對擬支持項目進行網上公示。
補貼方式:
專項資金采用無償資助和獎勵方式安排使用。申請專項資金的項目原則上只采用一種支持方式。
補貼標準:
1、對獲得國家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資助的項目給予50%的配套支持;
2、專項資金支持額度一般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最高不超過800萬元;
3、對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和示范應用項目由專項資金給予一般不超過總投資50%的資助,產業發展和政策研究項目由專項資金全額資助;
4、對利用本市集成電路生產線開展符合一定條件的工程產品首輪流片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由專項資金給予不超過流片費用30%的資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5、軟件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向境外企業購買技術使用權或者所有權,所購技術列入當年國家《鼓勵進口先進技術和產品目錄》的,在享受國家進口貼息的基礎上,由專項資金給予配套支持,單個企業資助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7、
6、專項資金支持經認定的市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7、專項資金支持年度營業收入首次突破100億元、50億元、10億元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核心團隊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8、專項資金支持數字出版業發展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為在本市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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