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的第十九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三年。獲證單位應每年進行一次自查,并將自查結果報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備案;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對獲證單位每兩年進行一次年檢,每三年進行一次換證檢查和必要的非例行監督檢查。
必須獲得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證書有效期滿三年的資質企業。
1、《系統集成資質證書換證申請表》 ;
2、《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3、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要求或獲證單位認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1、申請換證企業應在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向資質評審機構提交《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換證申報表》(請登錄電子工程建設信息網下載,以下簡稱《換證申報表》)及相關材料;
2、評審機構依據有關工作規范,組織文審及現場審核工作。對換證企業提交的重大項目或認為有必要復核的項目,需對其最終用戶進行調查、征求意見等,最終形成換證評審報告;
3、正常情況下,評審機構接受委托后,應在20個工作日完成換證審核;
4、一、二級資質換證初審和審批:
a、換證企業在換證評審完成后應及時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交換證申報材料。地方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根據審查情況,出具初審意見;
b、換證企業應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到期前30個工作日內向部資質辦提交換證申報材料、評審機構出具的換證評審報告和地方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初審意見;
c、部資質辦組織人員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查、匯總,并結合有關企業的監督檢查上報材料,進行一致性復核;
d、部資質辦組織換證專家評審,審查換證企業的申報材料和評審機構的換證評審意見,作出換證結論。
5、三、四級資質換證審批和備案:
a、換證企業應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到期前30個工作日內向地方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交換證申報材料、評審機構出具的換證評審報告;
b、地方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參照一、二級資質換證審批程序對三、四級資質換證申請進行審批,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到期前15個工作日內報部資質辦備案;
6、部資質辦向通過換證審批的企業換發《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證書》。
自資料準備齊全后送交評審機,評審機構接受委托后的20-40個工作日完成。
1、知企網的報價為知企網的咨詢服務費,不包括其他任何費用;
2、此項目審批官方不收取任何費用。
獲證單位應每年進行一次自查,并將自查結果報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備案;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對獲證單位每兩年進行一次年檢,每三年進行一次換證檢查和必要的非例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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