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1、具有國外合法行醫資格;
2、健康狀況適宜或勝任醫療工作;
3、有取得有效《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邀請或聘用;
4、申請材料真實、齊全。
一、外國醫師在華短期執業許可所需材料:
1、《廣西壯族自治區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申請表》;
2、外國醫師學位證書及中文譯件(必須經過公證,驗原件交復印件);
3、外國醫師行醫執照或行醫權證明及中文譯件(必須經過公證,驗原件交復印件);
4、外國醫師健康證明;
5、邀請或聘用單位證明以及協議書或承擔有關民事責任的聲明書;
6、邀請或聘用單位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7、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張(1張貼申請表、1張辦證用)。
二、港澳臺醫師在華短期執業許可所需材料:
1、港澳臺醫師在內地(大陸)短期行醫執業注冊申請表;
2、港澳臺永久居民身份證明材料;
3、近6個月內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張;
4、與申請執業范圍相適應的醫學專業最高學歷證明;
5、港澳臺醫師的行醫執照或者行醫資格證明;
6、近3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證明;
7、無刑事犯罪記錄的證明;
8、內地(大陸)聘用醫療機構與港澳或臺灣醫師簽訂的協議書;
9、內地(大陸)聘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注:前款4、5、6、7項的內容必須經過港澳臺地區公證機關的公證。
1、申請;
2、受理;
3、審查;
4、決定。
2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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