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專項是中國政府于2001年在國家層面設立的,旨在通過統籌、整合中國產學研的科技力量廣泛、深入地開展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有效利用全球科技資源,提高科技創新能力,共同推進全人類科技進步的科技計劃。
1、通過政府間雙邊和多邊科技合作協定或者協議框架確定,并對我國科技、經濟、社會發展和總體外交工作有重要支撐作用的政府間科技合作項目;
2、立足國民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安全的重大需求,符合國家對外科技合作政策目標,著力解決制約我國經濟、科技發展的重大科學問題和關鍵技術問題,具有高層次、高水平、緊迫性特點的國際科技合作項目;
3、與國外一流科研機構、著名大學、企業開展實質性合作研發,能夠吸引海外杰出科技人才或者優秀創新團隊來華從事短期或者長期工作,有利于推動我國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建設,有利于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實現"項目-人才-基地"相結合的國際科技合作項目。
一、項目單位應符合的基本條件:依法在中國(大陸)境內設立,注冊一年以上,具有相應對外合作渠道和合作能力、科研條件和研發實力,運行管理規范,并具備法人資格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各級政府行政機構不得作為項目申報單位,也不可作為合作單位參與研究。
二、項目負責人應符合的基本條件:
對于中國大陸公民,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年齡在55周歲(含)以下(按照項目征集之日計算);
2、具有高級職稱(含副高級);
3、每年(含跨年度連續)離職或出國的時間不超過6個月;
4、過去五年內在申報和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中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對于港澳臺及海外的科技人員,滿足上述1-4項條件的情況下,正式受聘于項目單位,聘任期覆蓋項目的執行期,可以作為項目負責人。在項目申報時,由項目單位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以下人員不能承擔項目: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的公務人員;承擔國家科技計劃已達到滿負荷的人員;因違規被取消申報資格和其他不能保證履行規定義務者。
三、合作方應符合的要求:
合作外方不得是外資在華設立的企業或研發機構(外資在華設立的企業或研發機構可作為“其他中方參加單位”),不得是中資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企業或研發機構,不得是企業集團國內外子機構之間的內部合作。
1、申報;
2、評估;
3、審查;
4、批復。
現場會議驗收:專項經費100萬元以上,有計劃辦組織專家進行會議驗收;
委托會議驗收:專項經費100—60萬元,委托項目組織部門組織專家進行驗收;
網上驗收:專項經費60萬元以下,由計劃辦組織專家進行網上驗收。
國合專項任務實行項目單位法人責任制。每個項目只能有一個項目承擔單位和一個項目負責人,其他單位作為項目參與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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