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務院第412號令《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376項,中國氣象局第9號令《施放氣球管理辦法》。
1、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2、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危險氣體的運輸、使用和存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3、有4名以上經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氣象學會考試合格并取得《施放氣球資格證》的作業人員,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
4、有必需的器材和設備;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1、《施放氣球資質證申請表》;
2、法人資格證原件及復印件;
3、人員登記表、有關人員資格證原件及復印件;
4、施放氣球的器材和設備清單;
5、安全保障責任制度和措施;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1、從事施放氣球活動的單位,直接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以下簡稱認定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2、認定機構受理申請后,根據需要,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申請單位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認定機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向申請單位頒發加蓋認定機構印章的《施放氣球資質證》,不符合條件的,認定機構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單位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申請單位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認定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加蓋認定機構印章的《施放氣球資質證》。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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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實施機關是哪里?
答: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地(市)氣象主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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