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及全文: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設立高等職業學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0]3號)。
1、省級人民政府自行審批、調整的高等職業學校,名稱一般為“某某職業技術學院”或“某某職業學院”,可根據學校所在地區或行業、門類的特點冠以某些適當的限定詞。不得冠以“中華”、“中國”、“國際”、“國家”等字樣,不得使用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地域名稱,一般也不以個人姓名命名;
2、超越上述范圍命名的學校名稱,須報教育部批準。
1、申請書;
2、證明學校名稱使用超越范圍命名的理由;
3、學?;厩闆r的相關材料;
4、學校主管部門意見。
由省級人民政府向教育部提出報告,教育部受理后,依據《行政許可法》和《實施教育行政許可若干規定》的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教育部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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